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9日讯 深交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许如柏、李勇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审纪〔2025〕18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深证函〔2025〕542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陈禹达、王彬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审纪〔2025〕19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监管函(审核中心监管函〔2025〕14号)、关于对签字注册会计师何晶晶、景奕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审纪〔2025〕20号)。
2023年5月25日,深交所受理了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芒微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为项目保荐人,陈禹达、王彬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项目申报会计师,何晶晶、景奕博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经查明,中信证券、陈禹达、王彬、大华所、何晶晶、景奕博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经销收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销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37%、94.58%、95.85%和96.78%。保荐人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明确意见称,发行人经销收入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经查,发行人未充分披露经销收入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规范情形,信用政策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主要包括经销商信用政策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情况不符,部分经销收入原始单据存在缺陷,以及补签2020年、2021年部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框架合同、订单、送货单、对账单等重要支持性文件原件等情形。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大华所、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对发行人上述异常情形予以关注,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以下简称《发行类第5号》)5-12的要求充分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二、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
经查,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大华所、签字注册会计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未按照《发行类第5号》5-15的核查要求对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及关联方之间的异常大额资金流水、最终流向予以充分核查,且未采取充分的替代性核查措施,获取的核查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结论,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未对发行人生产周期披露的准确性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自芯片设计企业向晶圆制造商发送采购订单至芯片成品完成,时间周期约为6个月。经查,发行人存在部分产品的生产周期远超上述周期的情形,与披露情况不符,影响深交所对发行人库龄计算准确性以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的审核判断。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大华所、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充分关注发行人上述异常情形,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中信证券作为项目保荐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何晶晶、景奕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陈禹达、王彬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决定:
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陈禹达、王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何晶晶、景奕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同时,经查明,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披露经销收入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规范情形,信用政策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销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37%、94.58%、95.85%和96.78%。发行人在审核问询回复中称,其经销收入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经查,发行人未充分披露经销收入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规范情形,信用政策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主要包括经销商信用政策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情况不符,部分经销收入原始单据存在缺陷,以及补签2020年、2021年部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框架合同、订单、送货单、对账单等重要支持性文件原件等情形。
二、部分产品生产周期披露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自芯片设计企业向晶圆制造商发送采购订单至芯片成品完成,时间周期约为6个月。经查,发行人存在部分产品的生产周期远超上述周期的情形,与披露情况不符,影响深交所对发行人库龄计算准确性以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的审核判断。
发行人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发行人存在收到深交所现场督导通知后删除与收入相关的业务资料的从重处分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许如柏,发行人财务总监李勇刚未能保证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深交所《审核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发行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许如柏,财务总监李勇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深交所网站2024年1月5日公布关于终止对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深交所于2023年5月25日依法受理了辉芒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依法依规进行了审核。2024年1月3日,辉芒微向深交所提交了《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深交所提交了《关于撤回辉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深交所决定终止对辉芒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辉芒微原拟在深交所创业板发行股份不超过6,000万股(不包括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部为发行新股。公司原拟募集资金60,619.70万元,用于“工业控制及车规级MCU芯片升级及产业化项目”、“存储芯片升级及产业化项目”、“电机驱动、BMS及电源管理芯片升级及产业化项目”、“总部基地及前沿技术研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辉芒微本次的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陈禹达、王彬;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为何晶晶、景奕博。
相关规定:
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自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申报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更改。
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充分揭示当前及未来可预见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风险,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综合考虑执业能力、诚信记录、市场形象等情况,审慎选择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应当按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充分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六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依法作出并履行相关承诺,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相关主体、发行人的有关股东应当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协调完善公司治理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接受内部控制审计,充分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行为。
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出具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应当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健全内部决策和责任机制,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风险和发展前景,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充分运用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确保财务数据符合真实的经营情况,切实防范财务造假。
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
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招股说明书不因引用其所出具的专业意见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依法制定的监管规则、业务规则、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本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投资者保护机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业务事项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配合本所的自律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并保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八条: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问询要求,通过现场核验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和核查,及时、逐项回复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问询,相应补充或者修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于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汇总补充报送与审核问询回复相关的保荐工作底稿和更新后的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后,应当及时在本所网站披露问询和回复的内容。回复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可以退回,前述主体应当按照本所要求进行修改后再予以披露。
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相关规则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相关规则实施下列纪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六个月至五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四)一年至五年内不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五)三个月至五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六)三个月至五年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证券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七)公开认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八)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四条: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三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六个月至二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一)制作、出具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擅自改动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存在明显瑕疵,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证券配资系统,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或者审核工作开展;(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达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程度;(四)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后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等实质性差异且无合理理由;(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审核问询,且未说明理由;(六)未及时报告相关重大事项或者未及时披露;(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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