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3月14日场内股票配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钟某某用低档洋酒加入焦糖调色后,灌装成假冒的高档洋酒,销售给中间商后流向市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3名明知是假酒仍然销售的中间商支付销售价款三倍的赔偿金,钟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钟某某自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在没有消毒设备且未采取任何防尘、防虫、防鼠措施,现场环境卫生无任何保障的自建房中,采用以次充好的方法,将低档洋酒加入焦糖调色,勾兑、灌装成假冒的高档洋酒,销售给张某某、胡某某和黄某某。张某某等四人在明知是假冒伪劣酒品的情况下依然向市场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张某某销售金额为8.24万元,胡某某销售金额为12.6万元,黄某某销售金额为15.8万元。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州市院)在下级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于2020年3月13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经查,钟某某在没有消毒设备且未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的生产场所中,采用直接勾兑、灌装的方法制作假冒伪劣洋酒,且生产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不具备食品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生产场所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钟某某生产的假酒通过张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等人销售流向市场,并在市场交易中对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钟某某等四人的违法行为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财产权。
惠州市院于2020年3月24日发出公告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该院于2020年7月30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诉请判令张某某、胡某某、黄某某分别支付销售价款三倍的赔偿金,钟某某对张某某、胡某某、黄某某应承担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被告共同赔礼道歉。在提起诉讼后,惠州市院建议惠州中院作出了财产保全决定。
2021年12月29日,惠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3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与惠州市院派员出席法庭,发表出庭意见。2023年12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被告的上诉请求,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统计,2023年以来,广东检察机关共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3194件,发出检察建议和公告1949件,起诉258件;办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617件,发出检察建议234件,起诉176件。
采写:南都记者 杨婷 通讯员 粤检宣场内股票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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